湖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研究生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研究生设学业优秀奖学金、科研成果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和社会公益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学金在每年的9—10月份评定,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证书。应届毕业研究生可在毕业当年5月申报科研成果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和社会公益奖学金。
第三条 各学院可自筹资金设立学院奖学金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学金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修养;
2.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3.学习态度端正,无旷课行为,本学年度所有课程考核全部合格。
第六条 研究生在当年(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选。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的;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3.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4.未按学校规定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学业优秀奖学金
第七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二、三年级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研究生。
第八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的评奖条件为:
1.各门课程成绩均在75分以上,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前40%;
2.必修课无首修不及格;
3.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科研能力较强。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优秀奖学金不分等次,评奖比例为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总数的30%,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优秀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为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1200元/人。
二等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为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为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总数的15%,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上述评奖条件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分别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奖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科研成果奖学金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学金评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
(一)论文
1.发表在国际学术期刊的论文
发表在国际学术期刊并被SCI收录的,根据中科院《SCI分区检索》目录,学术论文发表在1区、2区中top journal期刊奖励5000元/篇,发表在2区非top journal期刊奖励3500元/篇,发表在3区期刊奖励2000元/篇,发表在4区期刊奖励800元/篇;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奖励5000元/篇,被A&HCI收录奖励2000元/篇。
2.发表在国内学术期刊的论文
学术论文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奖励5000元/篇,发表在权威刊物奖励2000元/篇,发表在重要核心期刊(ISTP收录除外)奖励500元/篇;学术论文被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奖励200元/篇。
应届毕业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拟被SCI、SSCI、A&HCI、CSSCI收录或拟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权威期刊、重要核心期刊,可凭稿件录用通知书(国外刊物必须出示稿件录用邮件)申请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稿件录用通知书或邮件须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学校审核通过后颁发奖励证书,并发放奖金。
(二)其他
发明专利被授权的奖励1000元/项,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奖励1000元/部。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报成果必须以湖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为第一作者,期刊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技竞赛奖学金
第十五条 科技竞赛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技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科技竞赛奖学金评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
1.获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每人2000元、1000元、500元和200元。
2.获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成功参赛奖,分别奖励每个参赛队3600元、3000元、2400元和600元。
3.获科技竞赛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个人(集体),奖励200—2000元;获科技竞赛省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个人(集体),奖励100—1000元。
五、文体活动奖学金
第十七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文体活动奖学金:
1.在省(部)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体竞赛中,个人获得前六名;
2.在省(部)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体竞赛中,集体获得前三名。
第十九条 获文体活动奖学金的个人(集体),奖励500元。
六、社会公益奖学金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奖学金奖励在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活动和助人为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赢得重要社会荣誉的研究生,奖励金额为200-1000元/人。
七、奖学金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以当年(学年度)取得的成绩或成果为评奖依据,不在评选时间范围之内的成绩或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二十二条 评奖工作在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院分党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为: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及导师评议并签署推荐意见;学院党委研究拟定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核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其他
1.凡已获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校研字[2009]9号文件同时废止。